康熙时期的居民房产税 因四处用兵税务繁重
公元1676年,即康熙十五年,正值三藩之乱的时节,清朝廷在各地大量用兵,兵饷骤然上升,财政收入有限,“军需浩繁,国用不足”,于是加税。据清人笔记《阅世编》记载,当年清廷规定,民间无论拥有房屋的量有多少,都按每间房子二钱银子的标准征收,征收时间为一年。当然也有区别,凡是偏僻地方的房屋田庐之外,京师和各地城市、村落等人口聚居的地方,都要按此标准征税,哪怕是草房也不例外,“凡京省各府、州、县城市以及村落聚数家皆遍,即草房亦同。”
当时清廷催促得星级火燎,江南总督因为报上去的房税比较少,被朝廷下旨严责,各地见此,纷纷不敢怠慢。
即使如此,军饷还是不够,御史张维赤建言,将加税的范围扩大到士大夫和读书人,理由是作为国家培养的人士和人臣,应该为皇上分忧,“军兴饷缺,人臣分宜,尤当急公”,于是该年又下令:缙绅生员等人的税收额,加收百分之三十,等到三藩之乱平定了,再恢复成以前的标准,“于是在任在籍乡绅及贡、监诸生,不论已未出仕者,无不遍及”,无论是在任的官员,还是等候上任的举人进士,都在加征的范畴之内。
当时的标准是,每征收一两白银,则加三钱;每征收一石漕粮,则加三斗。而江苏一带因为盛产粮食,则加税更重,每亩天须增收白银六七分,增收米粮五六升。有些民户,为了避税,将田产寄托在官员名下,但这一回也跑不掉,照加不误。结果导致官员名下的田产加税比民产还重,“往往有民田收入官户者,亦在加征之例,致有官不如民之叹,至今尚未停止”。到底是何时还未停止,则不得而知。因为《阅世编》的作者叶梦珠生卒年不详,只知道他是生于明末,死于康熙年间,估计说的是康熙三十来年左右。
到康熙二十年,即公元1681年,清军平定三藩之乱,但是清朝仍然财政吃紧,“国用不给”,江南抚臣慕天颜上奏章请求再征收一年房税,与康熙十五年相比,黜免村落草房和城镇偏僻巷落鳏寡孤独者的征税,其余城镇的房屋门面,平屋平均每间征收六钱银子,原则上全国都如此,但山西因为旱灾歉收则不在此列。
1689年,康熙南巡,才下旨黜免江南各地,尤其是江苏一带原来增加的税额。
康熙采取了折衷的办法,他说,户部上奏说江苏一带征收“浮粮”是明太祖时期的苛政,现在可以黜免了,但如果国用实在太大,到时候再临时增加不迟,由此可见江苏一带仍然是清朝重要的税收来源。